关于二◯◯七年度上海名牌推荐申报及初审工作的通知

沪名办[2007]08

关于二◯◯七年度上海名牌推荐申报及初审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各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工商联;市工业经济联合会;市现代服务业联合会;各有关部门及企业:

大力实施名牌战略,培育和造就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自主创新能力和自主品牌的优秀企业,这既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全面实现《质量振兴纲要》目标与任务的根本要求,也是努力提高我国产品总体竞争能力和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以及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必然要求。近日,温家宝总理在国务院质量工作会议上明确指出:一个企业要想在市场上站稳脚跟,具有竞争力,就必须在产品质量上狠下工夫,走以质取胜之路。只有创造质量过得硬的名牌产品,才能扩大国际市场占有率,树立我国商品的良好形象。要大力实施名牌战略,努力打造一批世界级的知名品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指示精神,进一步加大本市名牌战略推进力度,不断提高名牌在加快推进“四个率先”、加快建设“四个中心”和现代化国际大都市中的贡献率,促进上海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上海市名牌产品推荐委员会办公室(下简称市名牌办)现根据本市名牌推进工作会议战略部署,结合上海名牌推荐工作实际,决定在本市范围内继续开展上海名牌产品和服务推荐活动,并根据上海经济发展的需要和区县经济特点,稳妥试点开展上海名牌区域推荐活动。为做好今年名牌推荐工作,现将有关工作事项与要求通知如下,请按文件要求组织申报,并在企业自愿申报的基础上,切实做好2007年度上海名牌推荐的申报及初审工作。

一、总体指导思想与要求

今年名牌推荐工作的总体指导思想是:立足科学发展,把握有利机遇,着力改革创新,坚持推荐与培育、扶持和保护并举的工作方针,不断巩固和扩大上海名牌推荐工作成果,扎实有效推进本市名牌战略。这就要求我们把握当前领导重视、部门聚焦、社会关注和企业积极等有利机遇,切实以改革为动力,以市场为导向,以发展为目标,实现名牌工作体制机制创新,加快培育和发展一批真正能代表国际国内先进水平、体现上海综合实力和具有较强竞争力的上海名牌、中国名牌。

2007年上海名牌推荐工作的总体要求是:总结经验,巩固成果,扩大试点,实现突破。具体按照产品、服务、区域分类推进、分别评价、分段推出,积极而稳妥有序地开展上海名牌推荐活动。

二、申报类别和范围以及推荐原则

根据本市名牌推荐工作总体部署,2007年上海名牌推荐将按产品、服务、区域三类进行,即:

1、上海名牌产品类推荐范围及要求

凡企业以产品形式申请上海名牌的,属上海名牌产品类申报。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本市产业导向和政策,顺应本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需要,不断做大做强上海名牌,今年上海名牌产品类推荐原则是:优化结构,抓大推优。

2、上海名牌服务类推荐范围及要求

凡企业以服务形态申请上海名牌的,属上海名牌服务类申报。

为推动本市现代服务业发展,加快服务品牌建设步伐,引导和鼓励本市企业不断提升服务质量水平,努力打造一批现代服务业领域中的上海名牌。经研究决定:2007年,继续在原商业零售服务等十个服务领域内,按照“巩固基础、扩大成果”的原则,有重点地开展上海名牌服务类推荐工作,同时还将对上述服务领域进一步拓展和深化,加大推进力度。

2007年本市服务领域名牌推荐将在原十个领域基础上,逐步扩大其范围或延伸相关服务,主要范围如下:

①商业零售服务业、②客运出租服务业、③现代信息服务业、

④旅行宾馆服务业、⑤现代物流服务业、⑥餐饮经营服务业、

⑦汽车销售服务业、⑧汽车维修服务业、⑨家居装饰服务业、

⑩其他现代服务业。(注:此领域划分和名称仅限名牌推荐)

上述限定的具体范围或对象由市名牌办会同所属行业主管部门或协会,根据本市行业发展要求和实际情况予以确定。其它现代服务业将根据本市服务行业特点及其品牌发展要求,由有关主管部门或区县相关部门提出拟开展该类服务名牌推荐方案,经市名牌办调研后,再另行提出相应服务名牌试点实施意见。

3、上海名牌区域类推荐试点范围及要求

根据本市“四个中心”建设需要,依托各区域优势,以上海城市功能标志为对象,按照“典型引路、分步推进”的原则,试点推出能“凸现上海现代城市功能特点,积极发挥名牌集聚效应”的上海名牌区域。

经前期调研,今年上海名牌区域推荐将根据各区县区域品牌发展特点和要求,率先在卢湾、闵行等区域内试点推行(具体要求另行通知)

42007年度上海名牌推荐工作将于年底前予以公布。2007年度上海名牌有效期从公布之日起至20091231日止。

三、申报归口及部门

凡申请参加本年度上海名牌推荐的本市企业(下称申报企业)应向申报归口的行政管理部门、行业管理部门或业务职能部门、协会(下称申报部门)提出申请。

申报部门是指申报企业所属或相关的各有关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各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工商联、市工业经济联合会、现代服务业联合会等分管名牌工作的相应职能部门、行业管理部门或委托指定的部门、协会。

为避免出现多头重复申报或申报无门等现象,今年各申报企业原则上仍按如下渠道或途径申报:

本市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系统内企业,可直接向其分管名牌推荐工作的相应职能部门申报。

本市区(县)属企业和区域内外省市已落户本市的企业以及隶属关系尚不明确的区域内中外合资、合作生产企业和其它企业,可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申报。

本市民营企业也可通过市工商联的相应部门申报。

各相关行业协会可在市工业经济联合会或现代服务业联合会的统一部署下,本着企业自愿的原则,接受行业内企业申报。

为做好2007年上海名牌服务推荐工作,原十个服务类申报企业申报渠道不变,其它则由市名牌办另行确定。

2007年上海名牌区域类试点推荐申报由所属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

各申报部门应本着企业自愿申报和不增加企业负担的原则,热情、周到地为申报企业做好相应指导与服务工作,并按要求受理申报材料和做好初审以及汇总上报工作。

为方便企业申报,加强申报归口,强化指导服务,规范名牌报审,今年,上海名牌产品申报将实施“区县属地备案”制度,即申报企业在向申报部门递交申报材料的同时,需另由企业注册地所属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核产品质量、质量诚信等质量情况,并出具意见。

各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联系方式可在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http://www.shzj.gov.cn)上查询。

四、原推荐名牌企业申报

2006年度推荐的131项上海名牌产品或服务的企业(有效期至20081231日止),本年度不再重新申报,但其纳入名牌日常管理。在有效期内若发生涉及名牌的重要变更、重大事件等须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申报企业若在原基础上增报新的品牌(称扩牌)或新产品、新服务(称扩项)的,需按今年新申报企业的相关规定、条件和要求进行申报,并在有关申请材料中注明扩牌或扩项。

五、申报分类及填报要求

1、产品类申报企业划分。根据今年申报产品是否获得中国名牌产品和企业经营规模等情况,将其分为如下三类:

A类-优先推荐类企业:即今年申报品牌相关产品已获得中国名牌产品称号(截至今年为止)的申报企业;

B类-重点推荐类企业:即今年申报产品企业其品牌相关产品上年度销售收入规模达2.5亿元以上,且已连续三次被推荐为上海名牌产品的申报企业;

C类-一般推荐类企业:即除A类、B类以外情况的其他申报企业。

2、申报填报方式。申报企业原则上应按其申报商标的每一种同系列产品或服务分别填写上海市名牌产品推荐委员会印制的《上海名牌推荐申请表》(下称《申请表》,见附件1),即按“一品一表”方式填报,并按要求提供证实材料(见附件2)。凡同一种产品或服务,同时在标识上使用二个商标的,为简化填报,则仍填写在一份《申请表》上。但优先推荐类企业(A类)申报企业只需填写《申请表》,无需再提供证实材料。

3、申报企业填报的申报产品数据或内容,可以包含其申报企业与品牌相关的子公司或分公司以及委托加工贴牌产品生产企业或授权经营企业(下称品牌相关企业)的有关品牌经营指标,但必须与《申请表》表4“申报产品品牌相关企业基本情况表”中的数据相一致,并提供申报企业与子公司、分公司以及委托加工贴牌企业的关系证明。

4、申报企业应仔细阅读《申请表》中的《申报上海名牌推荐工作告知书》,由申报企业法人代表签字承诺遵守告知书条款。

5、申报材料中有关产品销售量、销售额和经营业绩指标以及相关证实材料等,均需真实和准确,严禁弄虚作假。申报部门必须了解和严格审核。市名牌办将保留对申报材料的复审权,必要时,会同有关部门和行业进行核实,一经发现虚报或在申报过程中有明显违规行为的事实,将予以通报,并取消其申报资格。

6、申报企业必须按《申请表》格式与要求如实填妥有关内容,并按要求提供有关证实材料(名牌服务类申报证实材料要求另行通知),与《申请表》一并装订成册,一式三份,二份报送申报部门,一份报送企业注册地所属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

7、《申请表》样张可以从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http://www.shzj.gov.cn)中直接下载,也可由申报部门提供。

《申请表》中栏目和内容不得增添和修改。市名牌办和申报部门不接收其他任何格式和要求的《申请表》或补充材料。

8、所有申报材料一律按标准A4纸(210mm x 297mm)规格装订(沿长边装订),且双面打印,具体装订要求见附件2

9、为便于统一对外宣传和公告等,凡申报企业还须一并上报《申请表》电子文及下列电子文,即申报产品或服务的文字简要说明(需500字以内的Word格式文档),另附申报名牌商标的图片一张(商标标准稿,jpg格式,像素300*200或以上)。

10、根据《上海市名牌推荐办法》有关规定,为客观、公正评定申报企业的综合经济状况和实力,申报企业必须提供有关年度财务报表,具体要求如下:

1)财务报表

申报企业必须提供2004年至2006年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2)报送部门

为确保申报企业的财务机密,维护企业利益,请申报部门在企业申报时一并告知,申报企业另须将财务报表寄送本市黄河路3552号楼607室综合数据处理组(邮编:200003,电话:63593151,传真:63586267)。

3)报表合并

申报企业另需填报有关品牌相关企业数据的,应将其品牌相关企业的有关财务数据,经计算合并后一并填报,并附上品牌相关企业财务报表和数据的来源、依据等说明。

六、申报必备条件

申报上海名牌的企业,其申报产品或服务必须符合《上海市名牌推荐办法》中有关基本要求,同时符合上海经济社会总体发展需要、产业结构调整要求以及发展方向,其产品或服务处于行业领先水平,并有良好的发展前景。

为便于企业申报及申报部门初审,现就今年申报企业及其产品或服务提出如下必备条件:

1、申报上海名牌的企业应有一定的经营规模和发展速度,其总体营销情况和经营状况良好,即申报企业应同时满足下列五项必备条件(数据可包含品牌相关企业):

(1)不低于:即产品类申报企业2006年的总销售收入原则上不低于1.5亿元(特色优质农产品原则上不低于1亿元);服务类申报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原则上不低于0.5亿元。

(2)不下降:即申报企业2006年的主要经济指标与上年度相比原则上不下降;

(3)不亏损:即申报企业2006年的主要经营状况良好,企业主营业务原则上不亏损;

(4)不少于:即申报产品2006年度销售收入占申报企业2006年总销售收入比重原则上不少于20%(单项品种的申报产品年销售收入达1亿元以上的除外);申报服务项目的业务收入原则上不少于申报企业总业务收入的30%

(5)不落后:即申报产品或服务的综合情况优于原推荐名牌产品或服务,如在上海名牌推荐目录中已有同类产品或服务的,申报企业2006年的总销售收入(主营业务收入)、技术能级水平、2006年度产品销售收入/服务营业收入、产品/服务质量水平等相关指标原则上都不落后于同类产品。

2、为加快上海名牌的结构调整,进一步贯彻落实“两个优先”产业发展方针,今年上海名牌推荐重点将在能充分体现国家和本市重大战略、政策、产业和科技方向的行业、装备、产品、服务、区域范围。具体将着重如下八个方面:

(1)在增强我国自主创新能力和建设创新型国家中,能促进科技进步,并拥有核心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品。

(2)在促进我国装备工业升级换代和先进制造业发展中,能代表先进制造业或装备业的成套装备类产品、机电产品和出口产品、替代进口产品。

(3)在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能体现当代农业水平、较具上海特色以及健康安全放心的优质农副产品。

(4)在促进创新型、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和节能环保推广应用等方面,具有发展前景的节材、节水、节能、环保等产品。

(5)在2008年奥运会和2010年世博会等活动中,被主办单位选用或与场馆建设相关的重点产品。

(6)在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和创建服务品牌中,能体现现代服务水平和行业风范的领头羊服务品牌和企业。

(7)结合各区县的功能定位,能充分体现和提升上海城市功能,较具时代特征和上海特点以及依托城市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的现代服务业品牌集聚区域。

(8)目前上海名牌产品推荐目录中尚缺门类的、且具有一定实力和规模、较具特色和发展前景的产品。

3、申报企业若达不到上述五项必备条件,但其申报产品在全国或本市行业中享有盛名,其申报产品综合市场占有率明显处于行业前位的(即其产品综合市场占有率处于全国同行前三位或本市同行首位,须由市级以上行业协会或部门出具证明),且符合今年名牌推荐重点范围,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由申报部门予以特别推荐,但需由申报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向市名牌办提出特别推荐申请,经市名牌办审定核实后,可按照“先申报后审核”程序先行申报。

1)申报企业2006年的主要经济指标下降但属于行业整体性下降,并由相关部门或行业出具证明的;

2)申报企业2006年亏损但属国家政策性亏损,并由相关部门或行业出具证明的;

3)申报服务项目的业务收入少于申报企业总业务收入30%,但属于特色经营服务的;

4)申报品牌属于“中华老字号”(商务部认定的)或商标注册时间满二十年的;

5)为鼓励支持已获得国家地理标志的优质农产品地区的品牌发展,充分发挥国家地理标志的优质农产品的集聚效应,做大做强农产品品牌,今年对已获得国家地理标志的优质农产品地区的相关企业,可按照“品牌联合、统一管理、企业自愿、行业认可”的原则,进行品牌联合申报,但联合申报品牌数不得超过3个,联合企业总体经营规模不得少于1.5亿。

七、部门初审及报送期限

1、申报部门初报。为提高申报工作的主动性和有效性,申报部门应做好申报前期的充分调研和摸底工作,充分了解本行业、本地区内拟申报今年上海名牌的企业和产品/服务、区域的基本情况,对照条件、突出重点,进行必要的初选。

2、企业申报期限。所有申报企业必须在930日前将《申请表》及证实材料装订成册后一并报送申报部门。

3、材料初审。申报部门在受理申报企业的申报材料后,应严格按照《上海市名牌推荐办法》中有关基本要求以及今年申报必备条件进行初审,主要审查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及符合性,并在《申请表》上签署部门初审意见,加盖公章。予以特别推荐的需提供相关申请,在申请中需说明予以申报企业的市场情况、质量情况、企业核心能力及特别推荐理由。

市工业经济联合会和现代服务业联合会则应汇总所属行业协会受理的申报材料,并负责统一初审。

4、材料报送。申报部门按要求进行初审后,于1010日前将符合初审条件的申报材料汇总后一并报送市名牌办。不符合初审条件的企业申报材料则由申报部门退还企业。并填写《2007年上海名牌申报情况部门汇总表》(附件4)报送市名牌办。

4、申报结束后不再受理申报,也不接受申报材料的更换。

八、申报其它事项

为便于申报工作联系,各申报部门应落实专人负责今年名牌申报工作,并将其名单及联系方式抄送市名牌办。

本通知电子文档已在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http://www.shzj.gov.cn)上发布,申报部门可查阅或向申报企业告知。

市名牌办地址:长乐路12271105室或609室。

联系电话:54045500转市名牌办、54047921(兼传真)。

联系人:陶粮民、董佩华、戴升、华希。

 

附件:1、二○○七年度上海名牌推荐申请表;

22007年申报上海名牌产品的证实材料及装订要求;

32007年上海名牌产品行业类别划分;

42007年上海名牌申报情况部门汇总表;

 

 

上海市名牌产品推荐委员会办公室

〇〇七年八月八日


附件1

申请编号

 

申报部门

 

行业归口

 

申报类别

 

 

○○七年度

 

上海名牌推荐申请表

产品类新报: 扩牌: 扩项:

服务类新报: 扩牌: 扩项:

 

申报注册商标名称:                          

      申报产品/服务名称:                         

                                                   

                                                   

申报企业名称(盖章)                        

申报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申报企业注册所在地:                    /

 

填表日期:        

 

上海市名牌产品推荐委员会印制

 

申报上海名牌推荐工作告知书

实施名牌战略是上海经济发展的战略选择,名牌评价工作是推进名牌战略的重要内容。为维护上海名牌推荐评价工作的正常秩序,保证评价工作的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特向申报上海名牌的企业告知如下事项:

一、上海名牌推荐评价工作坚持企业自愿申请,科学、公正、公平、公开,不搞终身制,不增加企业负担的原则。

二、上海名牌推荐评价工作严格按照《上海市名牌推荐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凡不属于《上海市名牌推荐办法》规定的评价程序的任何活动,均与评价工作无关,对评价结果不产生任何影响。

三、上海市名牌产品推荐委员会(下称市名推委)由本市有关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和社团组织以及新闻单位等部门组成。未经许可或委托,任何组成单位或个人都不能代表市名推委,并以上海名牌推荐评价工作名义开展相关活动。

四、市名推委将在对提名名单公告的同时,向本市有关部门、行业组织以及相关协会等进行广泛征求意见,接受社会和消费者对申报产品或服务质量、信誉以及品牌等方面监督、投诉和评议。

五、上海名牌推荐评价工作由市名推委指定的相关行业专家组按照“科学、简便、新颖、可行”的评价要求进行,并按有关行业评价细则评审。行业专家组由有关部门、行业协会、检测机构和其他组织的专家组成。专家名单每年由上海市名牌产品推荐委员会办公室(下称市名牌办)确定人选,并考核。

六、申报企业在申请上海名牌过程中,须恪守以下原则:

1、申报企业要诚实守信,如实填写申报材料,保证申报数据的真实、可查。相关数据需证明的,则按规定由市或区统计、税务和市级以上质量检测机构以及行业协会等有关部门提供相应证明。其他组织提供的证明、排名不作为推荐评价依据。

2、申报企业要遵守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干扰上海名牌推荐评价工作。

3、企业的申报材料一律按规定的格式编制,经申报部门初审后,由申报部门统一报送,市名牌办不直接受理申报企业材料。

4、企业的广告宣传、赞助等活动属于企业的商业活动,与上海名牌推荐评价工作无关。企业应拒绝和抵制各种以盈利为目的的乱评比活动,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向有关区县质监部门和市名牌办反映。

七、上海名牌推荐评价工作接受社会监督,有关工作信息可从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www.shzj.gov.cn)上查询。市名牌办将设立专门的联络信箱(mpbshzj.gov.cn),接受社会、消费者各方面的意见、投诉以及建议。

 

 

 

 

 

 

 

 

 

 

 

 

 

本企业确认已阅上述条款,并在申报上海名牌产品或服务过程中严格遵守。

企业名称:                                             

企业法人代表签字:                     日期:              

填表说明和要求

 

一、本表封面上“申请编号、申报部门、行业归口、申报类别”等栏目,企业不予填写,而“申报注册商标名称、申报企业名称以及企业注册所在地”栏目必须按核准登记的名称填写。“申报产品/服务名称”一栏应以申报系列产品/服务的统称或规范简称填写,其中申报产品涉及的具体名称、型号、规格等则填写在表6“申报产品涉及规格型号清单”中。

二、申报名牌产品的企业需填写表1、表2、表3、表4、表5和表6,共六张表(7、表8则不用填写,并可删除);申报名牌服务的企业需填写表1、表2、表7、表8,共四张表(表2至表6则不予填写,并可删除)。表9则由申报部门、名牌推荐部门审核后填写。

三、表1-“企业基本概况”中的“企业登记注册类型”栏填写,按照“国有、集体、股份有限公司、私营、港澳台商、中外合资合作、其它”等选择。企业经营状况指标以本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数据为准。“申报企业主要荣誉”一栏,主要填写申报企业近年来曾获得的有关企业管理、质量管理、科技等方面和申报产品曾获得的有关质量、科技、信誉方面的主要奖项和荣誉名称(填写不够请在证实材料中再予详细补充说明)

四、表2-“申报企业认证概况”中“申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建设情况”一栏主要介绍申报企业ISO9000等质量管理体系建设、运行等方面概况。认证指国内外认证机构所做的体系和产品认证,若获国外认证,请注明国别。

五、表3-“申报产品基本情况”中的“生产规模在同行排行”和“市场占有率排行”等栏中应注明“全国”或“上海”。

六、表4-“申报产品品牌相关企业基本情况表”中“申报企业”栏中销售额仅指申报企业数据(不包含相关品牌企业数据)。“相关企业”栏中销售额则指该企业与申报企业有关申报产品的销售额。“与申报企业关系”一栏中,应注明其与申报企业之间的关系是子公司、分公司、委托加工贴牌产品生产企业或授权经营企业等。

七、表5-“申报产品技术质量情况”按照一个产品系列一页填写,并在右上角注明页数。其中“申报产品主要差距”一栏,主要指申报产品目前与国际或国内同类产品相比,尚存在的不足或差距。“近两年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情况”一栏,主要填写申报企业近两年来市级以上(含市级)质量监督抽查部门监督抽查总体情况,如期间某项产品抽查被判为不合格的,请注明何时何项产品何部门抽查等情况。

八、7-“申报服务基本情况”中“市场占有率及地位”栏中应注明“全国”或“上海”。“申报服务顾客满意度/满意率”一栏,企业如开展顾客满意度调查的,请填写顾客满意度及调查机构名称。如未开展的,请填写顾客满意率等,并备注。

九、表8-“申报服务质量情况”中“申报服务主要差距”主要指申报服务与国内外同行相比较,在软、硬件方面尚存在的不足和差距。“申报服务特色”主要指体现上海特色的现代服务理念和方式。“近两年服务重大投诉情况”一栏,主要填写申报企业近两年来市级以上重要媒体的曝光或投诉情况,并请注明何时地媒体等情况。

十、为便于档案保存与管理,正式申请表请采用电子文档方式填报,不得用圆珠笔或铅笔填写,也不得涂改。

十一、本表若某栏内容填写不够需补充内容的,可在原栏中标明补充内容的参见页数,即“见P×”字样。若某表需增加表页的,可按该表格式先复制空表后再续填,并在表头上表明本表共几页第几页。

十二、本表需一式二份,打印后,加盖公章,并与相关证实材料一并装订成册后报送申报部门。

 

 

 

 

 

 

 

 

 

 

 

 

1 申报企业基本概况

法人代表

 

分管领导

 

企业电话

 

分管部门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传真电话

 

手机号码

 

休 息 日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年末从业

人 员 数

 

从事管理

人 员 数

 

从事技术

人 员 数

 

企业工商

登记日期

           

最早品牌

使用日期

 

商标注册

   

 

企业注册

   

 

 

 

 

企业通讯

联系地址